重磅!金融稳定法列入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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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下称立法规划)发布,明确三类立法项目,列入130件项目,其中包括《金融稳定法》、《公司法(修改)》、《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商业银行法(修改)》、《保险法(修改)》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许安标表示,本届立法规划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战略部署,既坚持急用先行,又着眼长远谋划,将立法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79件(制定32件、修改47件);第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共51件(制定28件、修改23件),上述两类项目中,制定法律60件、修改法律70件;第三类项目为“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并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及时开展的相关立法、修法项目作出兜底性安排。

《金融稳定法》、《公司法(修改)》等列为一类项目

第一类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在79件一类项目中,《金融稳定法》已经酝酿多年,旨在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目前已经通过全国人大的第一次审议。

人民银行原行长易纲曾在今年3月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央行将推动《金融稳定法》的出台,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保护最广大的老百姓、中小投资者、被保险人的利益。善始善终做好平台企业金融业务整改,加强常态化监管,支持平台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央行随后2023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将加快推进金融稳定法制建设,推动《金融稳定法》出台,健全市场化、法治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除《金融稳定法》外,《公司法(修改)》、《企业破产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商业银行法(修改)》、《保险法(修改)》等都被列为第一类项目。

对此,人民银行条法司曾在2022年10月撰文指出,在立法部门指导下,央行系统筹划金融法律体系布局。配合金融业改革发展进程,推进制定修订《金融稳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重要法律法规草案。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层次体系不断丰富。加强与其他领域的立法协调,发挥治理合力。配合推动完善《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反垄断法》等与金融密切相关的商事、经济领域法律,对涉及金融领域的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

人民银行条法司还进一步指出,央行将持续做好立法统筹,从全局角度把握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出台、修订《金融稳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批重大金融立法项目。不断提升金融监管和执法水平。推动金融司法服务保障更加有力。

多项税收立法获关注

在第一类项目中,《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立法进程同样备受各界关注。日前,增值税法草案二审稿已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杨合庆在8月25日人大法工委记者会上介绍,增值税法草案吸收近年来留抵退税改革成果,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留抵退税制度。

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六方面主要修改: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增值税立法对于落实税收法定、保障税收工作有法可依具有重要的意义。增值税立法后,税法的固定性更强,税收优惠作为一种调节经济的工具性作用将得到规范。同时,增值税立法会将征管方式和税收优惠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能够给纳税人以更强的确定性预期,从而有助于促进企业投资和经济活跃。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等位列二类项目

根据规定,51件二类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在第二类项目中,《数字经济促进法》、《预算法(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位列其中,体现出相关立法工作的紧迫性。

其中,《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在近年讨论较多,从2022年发布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的征求意见稿来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将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发挥积极作用。

中诚信国际曾指出,现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实施,2006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本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将有助于巩固强监管成效,但外部经济环境仍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在如何通过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银行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水平、实现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仍存在一定挑战。

此外,立法规划还提及第三类项目,包括规范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制度,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基本劳动标准和新就业形态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论证的修改法律的项目,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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