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完善监管规则 严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

频道:最新资讯 日期: 浏览:269

《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再次征求意见。

11月17日,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拟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前期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3月17日至4月1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总体来看,行业对《办法》的出台比较支持和赞同,认为有利于规范衍生品市场发展,树立市场信心。证监会对部分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包括完善基本原则规定、经营机构定义、新品种合约报告要求、履约保障规则、对冲交易信息报送要求、加强客户隐私保护、完善有关表述等;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删除场内外持仓合并制度、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的规定、删除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减持限售规则的规定、删除限制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的规定、删除建立衍生品账户体系的规定、删除业务隔离的规定、删除对境外机构的监管规定等。

修改完善后的《办法》共八章,50条,较一稿减少了2条,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此版《办法》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7日。

证监会表示,《办法》坚持功能监管、统筹监管、严防风险等原则,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了行业准入等制度。《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二是完善监管规则,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证监会对该问题作了系统梳理,在《办法》中统一予以规范,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强跨市场和跨境监测监控,严防风险。考虑到衍生品市场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在资金流动、风险传染等方面高度关联,《办法》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十大要点。

要点一,明确调整范围。

以《期货和衍生品法》确立的原则为依据,结合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特征,《办法》第二条明确,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适用《办法》,不调整银行间衍生品市场,也不调整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

要点二,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

考虑到衍生品交易的个性化程度较高,种类繁多,《办法》对衍生品合约的开发程序采用了报告制。第七条规定,衍生品交易场所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调整合约品种范围、合约结构或者交易方式,应当按照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衍生品经营机构开发新品种或者新结构衍生品合约,应当按照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报告。其中新品种指新的合约标的物种类,例如某股指、某商品;新结构是指新的合约形式,例如收益互换、期权。

要点三,加强跨市场监测监控。

一是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由于衍生品交易主要在各家经营机构的柜台开展,标准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在建立统一账户体系前,进行跨市场监测监控面临较大困难。为此,《办法》规定,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禁止出借或者借用交易账户;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规定的标准,为交易者开立交易账户,记载交易者的持仓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各经营机构需按照报告库的统一标准为交易者开立实名交易账户,在此基础上将形成较为统一的场外衍生品账户体系,从而为跨市场监测监控提供了技术基础,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

二是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与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行业协会等建立业务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三是加强对冲交易监管。由于经营机构对客开展衍生品交易以后,会将净头寸在证券期货场内市场进行风险对冲,有时会对场内交易产生较大影响。为加强场内、场外联动监测监控,《办法》建立了对冲交易监管制度,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办法》制定关于对冲交易监测监控和信息报送的细则。

要点四,加强跨市场监管。

针对个别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例如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举牌要求,规避减持、限售规则,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等,证监会在《办法》中作了完善。

一是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三是完善短线交易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四是完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管。五是完善减持、限售规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六是完善对上市公司特定主体的监管。为防范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获利,《办法》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此外,《办法》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交易对手方实施《办法》第三章禁止的衍生品交易行为,仍与其达成衍生品交易。

要点五,加强境外衍生品交易监管。

为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同时保持内外资监管一致,防范监管套利,《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境外经营机构在境外开展衍生品交易,其对冲交易发生在境内的,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境外开展与境内标的物相关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要点六,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

由于衍生品交易风险较高,为加强交易者保护,《办法》明确了交易者适当性要求,规定交易者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以制定差异化的不低于证监会要求的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按照规定豁免全部或者部分标准;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要点七,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

为加强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行政监管,《办法》第五章建立了如下制度:一是明确准入门槛,列举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资格申请条件;二是明确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三是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四是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内控管理制度,要求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办理;五是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参与非集中结算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及时进行交易确认,采取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证监会可以采取提高其注册资本和净资本要求等措施,衍生品行业协会可以提高保证金标准;六是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内控审计报告;七是衍生品经营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可以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要点八,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

由于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具有系统性影响,《办法》明确了对基础设施准入、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要求。

一是为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建立了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制度,以收集汇总衍生品市场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市场风险。

二是明确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等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成为衍生品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报证监会批准,提出对交易场所的交易风控要求。

三是明确期货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经证监会批准可以成为衍生品结算机构,提供集中结算服务,也可以提供非集中结算服务,提出对结算机构的结算风控要求。

四是明确集中结算要求。具有标准化程度高、流动性强、定价数据公允等特征的衍生品交易,可以由衍生品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结算;集中结算的衍生品合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后公布;衍生品交易采用集中结算方式的,保证金、违约处置等制度由衍生品结算机构或者衍生品交易场所规定。

五是明确衍生品交易数据保存期限。

要点九,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第七章中,一是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履行职责,可以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授权对相关主体采取检查、调查的措施。二是规定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交易者采取提高资本要求、调整保证金、限制交易规模等审慎措施。三是对违反《办法》规定的主体,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四是明确衍生品行业协会、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和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履行自律监管职责。五是明确衍生品市场主体遵守规则的情况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要点十,明确新老划断安排。

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符合《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前述业务,并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符合《办法》有关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止。

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拟开展前述业务之外其他类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证监会批准。

相关文章

关闭广告
关闭广告
×